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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防范遏制海上事故——《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公告》解读

来源: 中国水运报 发布时间:2023-08-28 12:00:00 AM 分享至: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公告》(简称《公告》),海上交通事故等级怎么划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有哪些?《公告》制定背景如何?主要考虑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鄂海亮,对《公告》进行解读。


精心组织 成立工作组开展专项工作


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确定事故调查主体、调查组组成、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记者了解到,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包括人身伤亡标准和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在《公告》发布前,事故等级划分的人身伤亡标准和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均与2007年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保持了一致。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规定,海上交通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清污费、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船舶全损时,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船舶价值。


鄂海亮介绍,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海上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海上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海上交通安全领域最基础的法律,对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其立法目的就是适应海上交通安全发展,以符合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海上交通运输的实际。


为贯彻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了《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简称《标准》),适当提高了直接经济损失标准金额,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交通运输部予以公布实施。


鄂海亮表示,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标准》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制定好《标准》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作为贯彻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重要任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深入贯彻落实部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具体承担《标准》的制定工作,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成立工作组开展专项工作。


“为做好《标准》的制定工作,工作组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专门研究论证,综合考虑了经济因素、货币因素、历史数据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大量的官方和权威机构公布的相关数据,重点从主流船型、船舶造价、货物价值、货币通胀、历史事故数据等进行了研究论证,以确保《标准》科学合理,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实际。”鄂海亮谈道,“同时,工作组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向相关航运企业、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行业协会,部委,以及社会征求了意见。”


精细谋划 统筹考虑《标准》制定变化


记者了解到,之前的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为,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为“1亿元以上”,重大事故的标准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的标准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般事故的标准为“1000万元以下”。与之前相比,《标准》适当提高了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即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为“3亿元以上”,重大事故的标准为“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较大事故的标准为“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一般事故的标准为“2000万元以下”。


这么大的变动,是基于什么考虑?鄂海亮告诉记者,制定《标准》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海上救助通常需要协调海陆空各方资源,产生很高的救助费用,为减轻由于高额的救助费用而导致事故等级过高给各相关方带来的压力,鼓励各方增加救助投入,更好的保障遇险人员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有必要适当提高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二是船舶和货物价值发生变化。之前的标准与2007年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随着航运经济发展和船舶大型化,相比16年前,单艘船舶价值和所载货物价值大幅增加。三是充分体现海上交通事故特点。现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主要依照陆上事故损失情况制定,而海上交通事故特点与陆上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


海上交通事故特点与陆上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何不同?鄂海亮介绍,海上交通事故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后,岸基救助支持难度大,船舶和货物全损的可能性较陆地上更大。二是近年来船舶大型化和海上交通新业态发展态势凸显,超大型船舶和特殊用途船舶的造价更高,发生事故后,造成的财产损失较陆地上更大。三是海上救助需要特别专业的救助力量,搜救难度大、投入力量多、持续时间长,人命救助和海洋环境污染清除作业产生的救助费用较陆上事故更高。四是国际上没有将直接经济损失作为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主要以人员伤亡作为事故严重程度的判定依据。“近年来,我国海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相对量与日本、美国基本相当,提高直接经济损失标准才能客观反映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情况,有利于维护我国航运大国形象。”鄂海亮表示。


精准发力 有序推进《标准》落实落地


在制定《标准》时,充分吸纳了航运业界的意见建议,适当提高了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较之前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符合航运业界的期待。鄂海亮指出,航运企业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的实施,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一是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实现企业安全发展。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好企业管理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要推动安全管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更加注重事故预防工作,聚焦重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之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


“《标准》的主要作用是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害后果确定事故等级,进而为确定事故调查主体、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提供依据。”鄂海亮强调,《标准》是海上交通事故调查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是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法规制度,对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快建设与交通强国相适应的海事调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鄂海亮表示,为贯彻实施好《标准》,部海事局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标准》的宣贯,重点向全国海事系统和航运业界做好《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工作,以准确理解和执行《标准》。二是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及时落实和执行好《标准》,指导船舶、航运公司按照《标准》报告事故信息。三是尽快修订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进一步指导事故调查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本文关键词:交通运输部;海上交通事故等级 标签:交通运输部;海上交通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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