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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来源: 中国建设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7-12 8:00:00 PM 分享至:

7月1日,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多部地方法规正式施行。

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百年历史,留下了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如繁星璀璨般的众多红色资源。

对于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通过法治方式让其内含的红色基因和血脉得以传承,既是浩然正气使然,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特殊时刻,全国多部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的地方法规正式施行,无疑意义重大。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红色资源保护和商业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不少地方在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过程中,都面临着是否要让步商业开发的艰难选择。

2015年,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政府为打造一个“总理童年仿古街区”的商业项目,导致周恩来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地区具有浓郁红色文化的8处建筑被拆除。

这些现实中一再发生的红色资源被商业项目吞噬的不和谐现象,凸显了立法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的紧迫性。

与此同时,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资金不足的短板也日益突出,由此导致一些红色建筑遗迹难以得到及时修缮。

2012年,有媒体报道,冯白驹故居、李硕勋烈士纪念亭、琼崖红军云龙改编旧址以及解放海南岛战役烈士陵园,其基础设施因没有足够资金修缮而破败不堪。

此外,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保护红色资源中的责任和义务不清,也让一些地方不能主动扛起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大旗。

急功近利的商业开发毁坏红色资源也好,资金无保障的掣肘也罢,都集中暴露了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还存在法律兜底缺位的痛点。

鉴于此,近年来不少地方纷纷立法,给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划出责任和义务的法律红线,红色资源依法保护和传承的“法网”正日益被织密。

尤其值得充分肯定的是,一些地方针对红色建筑遗迹缺乏修缮资金的情况,在制定法规时明确要求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比如《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

地方立法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的实践,不仅让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步入了法治轨道,也为推进国家层面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当然,尽管近年来我国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各自为政”、相互协作不足的弊端,不利于从整体上更加有力地依法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

因此,着眼长远,更应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

目前启动全国性立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立法部门应将其纳入议事日程,如此,才能彻底解决红色资源依法保护和传承不力问题,从而以法治的有力支撑,确保红色基因和血脉千秋赓续。

本文关键词:港航动态 标签:红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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