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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推动金融开放措施在自贸试验区(港)先行先试

来源: 中国水运网 发布时间:2025-02-15 12:00:00 AM 分享至: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港) 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金融开放和制度创新迈出重要一步,将有力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 (港) 在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意见》聚焦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6大层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

在行政审批服务优化上,《意见》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从180天大幅缩短至120天。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如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 “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合资格投资产品,并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同时,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

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上,《意见》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制度,为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开展提供更多便利。

此外,《意见》还强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开放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本文关键词:金融开放措施 标签:金融开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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