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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如何规避交船风险? 造船企业应该这么做

来源: 中国水运报 发布时间:2020-06-10 4:49:47 PM 分享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积极采取了一系列防控和救治举措,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

之前在疫情的重创之下,我国造船业放缓了建造脚步,新船交付量也受到影响。现在疫情的阴霾正在慢慢散去,我国造船业逐渐恢复元气,船舶企业也都重振信心,一举拿下了多个超级大单。然而受全球疫情的影响,极有可能会出现设备供应商履约延迟、延期交船、船东弃船等情况。未雨绸缪早当先,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探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降低法律风险,科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造船企业的权益。

“黑天鹅”影响船舶行业

新冠肺炎疫情给航运各方冲击引发的纠纷,对造船企业造成了链式冲击。

业内人士指出,受疫情影响,我国部分造船企业推迟开工,造船生产进度或有一定延误,同时航运市场需求萎缩,一定程度上牵连造船市场,必然会影响新船订单成交,可能会拉低全年新船成交量。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今年7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所有船长150米及以上的油船和散货船(不包括矿砂船及兼装船)必须符合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所以,船舶一旦延期到下半年交付,诸如设计建造要求等极有可能需要重新审核修改,引起一连串反应。

达飞公司超大型集装箱船“鱼尾狮”。

此外,我国造船企业的部分船舶原材料需要从国外进口,如自动化系统、通讯导航系统等部分核心设备,还有国产配套的部分核心部件需要从欧洲进口,当前世界各国疫情防控措施严格,一些船配企业停工,这也将直接影响我国造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按期交船。

“还有招工难和人员往来的问题。目前,国内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造船企业的劳动力供给、船舶检验、交接的人员流动和商务往来或多或少受到众多防疫环节的影响,导致生产周期的增加和成本的上升。”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吴胜顺对记者说。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包张静此前也对媒体表示,今年飞出的新冠肺炎疫情这只巨大的“黑天鹅”,短期内会严重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投资心理与预期,进而波及新造船市场。

“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今年疫情期间,涉及纠纷最多出现的一个词就是——不可抗力。

4月3日,IMO秘书长签发了《新冠病毒(COVID-19)——不可预见的延迟交船的指南》通函信,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船厂、设备供应商、船东、检验机构和服务工程师在及时交船方面遇到了各种困难。

考虑当前疫情属于超出船厂和船东控制的不能预见的情形,通函明确,对于已经签署建造合同(或已铺放龙骨)、预订交船日期均早于该条款对应规定日期的船舶,因超出船厂和船东可控范围的不可预见情况造成实际交付日期晚于规定日期的,主管机关可将该类船舶视作按本规则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前交付的船舶予以介绍。这对上述处理延期至2020年7月1日以后交付船舶的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规则适用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马尾造船公司码头一角。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下,IMO印发该指南,明确了有关延期交付船舶的规则适用性,一定程度上能帮助船厂和船东避免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履约风险。

江苏是我国造船第一大省。南京海事法院近期编写了《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其中提及“疫情防控是否妨碍合同履行,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合同约定、疫情与妨碍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联系、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合同适用准据法为外国法时,能否以疫情为由进行免责抗辩应视该外国法关于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规定而确定。如疫情防控已严重影响合同履行,建议积极与对方协商,争取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或以最小代价协议解除合同,而非立即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对‘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规定不同,法律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疫情的原因,之前我们是‘保交船’,现在可能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手段‘防弃船’。因此,如果涉外合同出现纠纷,需要主张‘不可抗力’,首先一定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吴胜顺提醒说。

“对症开方”增强免疫力

南京海事法院针对造船企业的风险提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迟延交船。常见国际标准造船合同如日本造船协会标准造船合同(SAJ)、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和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都有将流行病等列入不可抗力事件约定,采取前述标准合同的,造船企业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推迟交船日期,但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方式如履行通知义务等。如果造船企业与船东订约时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合同对此又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举证确实因为疫情防控致使开工生产困难导致迟延交船,从而援引不可抗力要求顺延交船期。

二是船东弃船。为避免船东以交船期过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船厂应从自身出发,严格把控和分析造船过程中的可能影响交船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合法顺延交船期。同时,船厂负有合理减损的义务,在政府批准的复工日期到来时,船厂应积极恢复生产,加紧生产进度。如果政府批准复工后船厂因自身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交船的,船东可以依约解除造船合同。

三是供应商迟延。船舶设备、物料生产企业的供应链是否畅通是影响船厂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此类企业可能在疫情形势下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船厂如遇到此等情形应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及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作出回应。供货逾期超过约定期限的,造船企业应主动发函限期履行,并根据生产计划、生产编排科学评估供应商履行受阻对船舶建造合同产生的影响,如因此根本上影响船舶建造合同的顺利履行,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为应对疫情带来的合同风险,建议造船企业加强对已签订合同的风险排查,重点关注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等方面约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做好减损和相关证据保留,积极与船东沟通,争取就合同履行或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吴胜顺说。

他进一步建议,“疫情之后船企再签订涉外船舶建造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检视合同条款关于‘不可抗力’定义及适用范围的具体约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履行何种义务等,明确风险承担。”

本文关键词:造船业 标签:造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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