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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发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十条规定”警示函

来源: 中国港口 发布时间:2020-08-26 12:15:00 PM 分享至: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永远铭记教训,以事故和外省市做法为警为鉴。近日,省港航管理局对相关主管部门和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发出安全“十条规定”警示函。

针对企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承诺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制度、经费等。

二是确保相关资质许可、安全距离、储罐的检测评估、管线特种设施检验等符合规定规范。

三是确保不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货物和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四是确保落实储存环节降温、通风、远离火种等措施,确保冷却喷淋、监测报警、消防系统等装置设施完好有效。

五是确保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

六是确保船岸安全检查,动火等特殊作业,装车台等环节作业严格按规程操作。发现重大隐患、违章作业的,责令停业整改、整顿。针对港航、水路交通执法机构,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七是组织对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排查。

八是向有危险货物堆场、储罐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派驻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

九是落实“四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严肃惩处危化品违规经营、私存夹带、谎报瞒报等问题,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依法加强对企业法人地责任追究。

十是按照“五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要求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本文关键词:港航动态 标签: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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