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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监管要放大招?

来源: www.chinaports.com 发布时间:2018-09-19 9:21:48 AM 分享至:

洋浦中良集装箱有限公司停止运营已经过去了2个月,对其因为停运所产生的衍生问题该如何解决,仍在探讨中,而且也暂时不会尘埃落定。

经常的做法是,看看欧美发达国家是怎么做的,然后想想我们是否能够照方抓药。

欧美国家的市场监管体系,是将产业中各主体之间在运行中所产生的矛盾尽量导入到司法体系,由此支撑了庞大的司法队伍和律师体系。

有资料显示

美国的律师业所产生的GDP每年超过1万亿美元,而中国的律师业所产生的GDP仅为400亿元。中国的律师业所产生的GDP不及美国的1/150

可见二者具有怎样的差距。这样的差距,不应仅从我们的司法体系落后来解释,不是需要我们通过强化司法体系的建设来不断弥补这个差距,而是应该切实的比较和总结这两个体系的异同,优化我们当下的市场监管体系

1、当下市场监管的逻辑

中国的市场监管体系,在计划经济体系和改革开放的大多数时候,还是以市场准入作为基本的监管手段,希望从前端就控制好市场参与者,从而使市场健康发展。

在具体的实践中,行业主管部门很难从一些表象的准入条件中真正筛选出能够创造价值的企业,却给企业带来了无数的进入门槛,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滋生了不少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企业满足条件进入市场后,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没能跟上,于是市场乱象丛生。由于企业进入的审批权在政府手中,因此市场发生问题后,很自然就会归咎于政府。于是,就能经常看到企业和个人的维权,而且很多时候这种维权发生了变异,常常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被称为违法维权或过度维权,极端的维权方式就是跳楼或者自焚。

中国政府还没有真正成为“服务型政府”,当官很大程度上有权力的满足感和获得感。“由上至下”所传导的维稳压力在遇到企业和个人维权的时候,很多时候希望把事件和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很多时候市场纠纷会被导入到政府介入的协调处理程序,这常常被法律界人士看作是政府“和稀泥”。

在具体的操作中,不去细究法律条款和法律责任,不去仔细厘清究竟哪方有理有据,而是按照政府的逻辑,按照社会稳定的逻辑,让有钱的多承担,让“据理力争”的多获得这其实给市场一个信号, “不管有理没理,维权有理”,法律并不一定管用,只要去争取,就会有收益“玩”得越过火,获得会越多。这就是过去常常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美国的官员则不存在这种维稳的压力,企业和民众不可能通过维权要挟政府,出了问题自然就会找法律手段去解决。很多年的市场磨合也让相关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同时也积累了很多案例,从而让利益相关方对司法体系有信心。当然,打官司是要花钱的,而且不是小钱。因此也要充分理解,欧美的市场经济体系,其实是一个昂贵的市场经济体系。到底哪个体系能够让市场参与者获得更为公正的待遇,并没有确切的答案。在美国,大公司能够请更好的律师,因而最终的审判结果有可能向大公司倾斜。

中国的体系中,政府的协调处理机制往往会让大公司承担更多。政府的协调处理机制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关键时候的“快刀斩乱麻”具有巨大的维稳效应,不过肯定会产生维稳下的冤魂。谁又知道,欧美的司法体系中,产生过多少掩盖在“公正”面纱下的冤魂呢?但这不重要,欧美人对谈判、选举和司法的结果普遍接纳,承认这就是社会所规定的博弈机制,这是与中国大不同的地方。在中国,长期以来把官员称为“父母官”。因此,在人们之间产生纠纷的时候找父母官评理理所当然,评理往往也不是真正的“理”,还会夹杂一些非理性成分,还可以“任性”和“撒娇”。被“父母官”所“娇生惯养”的民众难有寻求“真理”的意识,因为他们深刻懂得“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2、面向未来的市场监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简政放权不断推进,在市场准入领域的门槛不断减少和降低,这会不会将中国的市场规制导向到欧美的轨道中?

不会,应该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监管体系,政府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即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理念

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职责并非要继续扩大,而是对曾经所设定的企业注册资金、基本条件和从业要求的门槛应该逐步放开,而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与安全和环保相关的领域在对社会产生负外部性较大的领域,不断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从而堵住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不端行为,让市场中曾经存在的“地沟油”“毒牛奶”等不再发生。当然,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需要有恰如其分的追责体系相匹配,“尽职免责”应该尽快完善和细化,让政府能够放开对企业的过度监管,从事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协调统一。

在欧美国家能够畅行无阻的诸多事项在中国却不行,这是安全过度追责下政府官员的理性选择。同时,做好市场监管,并非要扩展相应的监管队伍。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可以大大节约执法成本,不少企业已经能够为政府的监管做一些替代性工作比如水运物流平台所积累的大数据就可以为政府所用,“企查查”这样的互联网平台也能够起到消除部分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另外,政府的日常监管不再是管辖范围内的巡查,而是做到随机抽查,并加大惩戒力度,从而织起一道“疏而不漏”的监管之网。

行业组织的自律

在集装箱运输领域,行业组织最需要做的是提供范式合同。这样的合同应该跟海事法院经过深入探讨,跟过往的司法实践充分磨合,弥补与一般合同法所规定的一些行业特征和漏洞,从而成为行业从业者惯用的合同。推广这样的合同,有利于构建行业内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稳定关系,出了问题也有利于海事法院的审判

现在的合同五花八门,其中规定的细节十分繁杂。海事法院在面对这样的纠纷的时候,只能一事一议,不可能提供确定的审判结果。行业组织的自律,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在制定行业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行业的最低参考价。对于低于最低参考价运营的企业,行业组织应该发挥作用,共同推动其价格的回归,避免行业陷入恶性竞争的境地。在与安全和环保无关的市场准入领域,行业组织应该承担起责任,让市场的过度竞争通过行业组织的自律来实现。

市场化的专业服务

相关的服务方包括研究机构、水运物流平台和智库。

研究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战略和具体业务的咨询服务,水运物流平台可以通过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所积累的大数据所形成的价格指数,作为引导市场良性发展的标志性指标。

水运物流平台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所建立的交易体系,本身就具有市场净化的功能,有助于减少市场交易的成本。同时要理解,航交所其实也是一种水运物流平台,在中国往往是由政府发起成立,承担一部分公共服务平台的职责。水运物流平台同时也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就看政府如何利用其数据来行使市场监管。行业协会也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的优化献计献策。

市场信息的披露也可以交给市场化的机构去做,这些机构自身有不断完善其信息披露精确度的动力,其信息披露的好坏直接影响其企业运行状态。第三方的市场监测及评估机构还可以跟政府信息披露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因素相隔离。信息披露的误报或缺报也会引起市场的异动,政府应该努力多培育这样的机构,让其在相互竞争中逐步提升信息服务的能力,从而实现市场的良性发展。行业高端智库则应当在弘扬行业核心价值观、提供决策咨询、宣扬行业正能力、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作用

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舆论的监督作用很重要,需要相关媒体发挥作用,新时代的网络新媒体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网络新媒体的时效性更强,公众的可阅读性更强,传播的范围更广。对其的规制,是将其引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框架下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提供信息披露和交流的渠道,从而为解决问题提供可能。

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需要扩展和细化到水运行业,成为水运人日常行为的准则。不做违法的事,以诚信和服务为本,以奢侈态度和匠心对待自己的产品,弘扬行业正能量,是每个水运企业和从业者应该遵循的基本操守。

如上面所述的“多管齐下”的社会共治,就可能将水运市场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而洋浦中良停运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就不会再出现。

本文由“港口网www.chinaports.com”特约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谢燮独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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